【推廣教育中心】轉知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「109年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」
【推廣教育中心】轉知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「109年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」
一、為鼓勵桃園市青年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,針對青年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者,予以獎勵,俾提升其就業競爭力,特訂定旨揭方案。
二、109年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,說明如下:
(一)適用對象: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(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),曾參加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且參與訓練時數達30小時(含)以上,並於107年1月1日起結(參)訓,且參與訓練之日期應先於技術士證取得日期(另有規定者除外)。另考量108年度已取得勞動部甲、乙級技術士證之青年申請權,訓練課程時數不受30小時(含)以上之限制。
1、中央、地方政府機關自辦、委辦或核定補助之職業訓練相關課程。
2、國內公、私立大專院校推廣教育進修課程。
3、青年就業讚計畫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之課程。
(二)獎勵標準: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,發給新臺幣(以下同)2萬元;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,發給8,000元。
(三)申請方式:
1、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1年內,以掛號郵寄(郵戳為憑)、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處(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,受理單位: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收)等方式,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補助:
(1)申請書。
(2)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(3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(4)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。
(5)結訓、在訓或完成推廣教育進修課程等證明文件影本。(包含申請人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參與課程名稱、訓練起訖時間、訓練時數及訓練單位印信等資料)。
(6)切結書。
(7)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,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109年12月15日止,逾期送件則不受理。當年度經費用罄,停止撥付獎勵金款項。
四、相關資料請至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查詢(https://oes.tycg.gov.tw/)或洽本處職訓推動課03-3386073。
二、109年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獎勵方案,說明如下:
(一)適用對象: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(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),曾參加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且參與訓練時數達30小時(含)以上,並於107年1月1日起結(參)訓,且參與訓練之日期應先於技術士證取得日期(另有規定者除外)。另考量108年度已取得勞動部甲、乙級技術士證之青年申請權,訓練課程時數不受30小時(含)以上之限制。
1、中央、地方政府機關自辦、委辦或核定補助之職業訓練相關課程。
2、國內公、私立大專院校推廣教育進修課程。
3、青年就業讚計畫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之課程。
(二)獎勵標準: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,發給新臺幣(以下同)2萬元;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,發給8,000元。
(三)申請方式:
1、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1年內,以掛號郵寄(郵戳為憑)、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處(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,受理單位: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收)等方式,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補助:
(1)申請書。
(2)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(3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(4)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。
(5)結訓、在訓或完成推廣教育進修課程等證明文件影本。(包含申請人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參與課程名稱、訓練起訖時間、訓練時數及訓練單位印信等資料)。
(6)切結書。
(7)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,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本方案送件截止日期為109年12月15日止,逾期送件則不受理。當年度經費用罄,停止撥付獎勵金款項。
四、相關資料請至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網站查詢(https://oes.tycg.gov.tw/)或洽本處職訓推動課03-338607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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